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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用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河南省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  发布日期:2012/5/31  点击次数:2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用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社会信用评估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守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倡议本省范围内非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的其他同业机构加入本公约,从而有效推进信用评估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从业,共同建立并维护行业公信力。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建全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信用评估质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充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应利益驱动或以任何理由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从业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篡假信息,不得出具假报告,不得出具带有歧义性和误导性的文件和报告,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其内部从业人员从业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条 出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单位要使用统一信用报告编号(HCC****A****),编号具有唯一性。信用报告编号由会员单位提交信用报告编号申请书(附件2),经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核发信用报告统一编号。

要统一使用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河南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监制的信用报告文本(附件1)。会员单位出具的信用报告,需报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信用河南”网对外公告。必要时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会员单位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查。会员单位对其出具的信用报告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或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合谋篡改信用评估资料从而歪曲信用评估结果;不得以委托方的期望结果开展业务,也不得做出任何许愿。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己方或其他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与被评估单位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用评估公正性的,会员单位须进行回避,不得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信用评估收费标准须向委托方公示。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信用评估业务收费指导价格前,会员单位应参照本公约收费约定(附件3),不得过高或过低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抬价,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积极配合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河南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并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同业机构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业机构商业秘密、挖掘相关人才。未经评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会员单位不得接收、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互尊互助,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九鼓励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以提高信用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1.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2.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3.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4.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政府公关以获得政府资源;

    5.进行恶意价格竞争;

    6.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十会员单位不得在省辖市、县(市)区、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努力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提请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会员单位在从业过程中违反了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 对于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记录于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从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各信用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由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与解释,由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信用服务业工作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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