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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代表提社会信用管理议案 鼓励市民核查信用状况
来源:  发布日期:2013/2/26  点击次数:853
    今后上海的个人负面信用信息或将分为一般负面信息、较大负面信息、严重负面信息3个级别,分别可以查询3年、5年、7年的记录。奖励信息可以查询10年。鼓励公民、企业等在人才聘用、房屋买卖时查核对方的社会信用状况。在干部管理等活动中,应要求相对人提供社会信用报告。

   应建信用体系地方法规

   对于时下各方关切的个人信息信用查询问题,昨天,上海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透露,他在即将开幕的上海市人代会上递交名为“关于制定《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一个上海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文化的培育提供规范和依据。

   在盛雷鸣代表看来,社会信用体系是对社会信用进行管理的一种社会机制,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从1999年8月起,上海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并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

   盛雷鸣代表建议,今后上海的社会信用管理,是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社会公益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监督管理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和信息查询等的业务活动。

   干部管理可引入信用报告

   今后的社会信用信息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识别信息、经济信息、信贷信息、行政与司法信息、其他与社会信用相关的各种信息等。

   但与此同时,家庭出身、家庭情况、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纳税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禁止收集。

   盛雷鸣代表建议,上海市应设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定信息采集成员单位,建立全市社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社会征信管理等办法,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合、管理和发布,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盛雷鸣代表还建议,社会信用信息的查询今后可实施分类管理。负面信用信息分一般负面信息、较大负面信息、严重负面信息3个级别,分别可以查询3年、5年、7年的记录。奖励信息可以查询10年。相关方面应鼓励公民、企业等在人才聘用、金融贷款、房屋买卖、项目合作、商业投资采购等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查核对方的社会信用状况。

   而对于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盛雷鸣代表特别建议,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工程(设备)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格资质认定、有关行政审批、落实优惠政策、干部管理等活动中,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社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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